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郭小川名誉权案终审

判赔原告郭小川家属十六万元
2000-11-09 来源:光明日报 通讯员 刘玲玲、王农、王燕 我有话说

本报讯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郭小川名誉权案落下帷幕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判决驳回上诉人《幸福》杂志社、《吉林日报》社、《四川日报》社、《购物导报》社的上诉,维持一审判决,即包括上述四家在内的侵权人立即停止侵害,赔偿郭小川的遗孀杜惠、子女郭小林、郭岭梅、郭晓惠精神抚慰金及经济损失共计16万元。

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去年12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,六被告败诉。判决后,《幸福》杂志社以原审判定的精神抚慰金过高、该社与贺方钊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为由,《吉林日报》社、《四川日报》社、《购物导报》社以是依法转载、主观无侵权故意且已登文致歉不应承担经济赔偿为由,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。

针对各上诉人提出的理由,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,《幸福》杂志社在收到贺方钊寄送的稿件及照片后,未尽到严格审查之责,且将该文原题目更改,加注小标题并配有郭、余的照片,使所谓的“老少恋”更加醒目,在主观上也有宣扬传播之故意;转载其他刊物发表的作品,转载单位应该预见到作品可能存在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,故应对其作品内容进行审查核实,由于《吉林日报》社、《四川日报》社、《购物导报》社均疏于审查,以致转载后侵害范围进一步扩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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